瀏覽次數:1831by:宏萬興業
從四月十一日債清條例上路以來,各金融機構按照銀行公會制定的規範陸續辦理,然而在辦理的過程當中,也有不少狀況,下面就我週遭親友遇見的情形稍加說明。 第一、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的心態:如果債務人在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只有房屋貸款而沒有其他的無擔保負債,而且過去還款都正常,也承諾未來一定正常繳款,這家金融機構的心態就很重要了。「人不為己,天誅地滅」,負責的經辦人員真的能夠秉持公平正義的心態去看待前置協商的案件嗎?理論上房屋貸款就算逾期也有擔保品可以拍賣清償,他行的無擔債權根本不是房屋貸款銀行應擔心的,結果卻要房屋貸款銀行來經辦前置協商還要幫他行代收代付每月還款,房屋貸款銀行的經辦人員如何在同業與債務人間取得一個平衡點就是很大的功課了。 第二、 銀行公會的規範真的有約束力嗎?根據銀行公會公布在網站上的訊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齊所有文件後三天內要通知所有銀行停催,但實際上絕對不是這樣。有些銀行會乖乖地遵守這樣的規範,許多銀行則持續電催,遇到債務人這樣說的時候就回答「只要在三十天內開始協商就可以了,所以在協商前當然有權續催」。尤有甚者,當債務人向催收員請問該如何辦理前置協商時,還叫債務人自己去想辦法處理。第三、 支出說明的問題:如果銀行對債務人每月的支出狀況有質疑,通常都會說「依據主計處的統計結果,某縣市每月最低生活水準為…」我查了一下主計處資訊,台北市一個人的最低生活標準是14,152元,以一個在外租屋的上班族而言,房租加上日常生活開銷,還不能生病或是有偶發的應酬,他應該真的要勒緊褲腰帶到幾乎無法喘息的地步才有可能達成這樣的標準吧?!第四、 銀行給方案的方式:有些銀行為節省面談的時間,會在電話中直接詢問問題後,就給出不合理的方案要求債務人接受,並直接表示如果接受的話那面談就簽約,如果不接受就開不成立證明。我雖然不知道銀行公會規定面談的用意何在,但我一直以為可以藉由面談來拉近銀行與債務人對還款金額的差距。如果用這樣的方式來完成面談,那跟九五年的公會協商差別在哪裡? 第五、 債權移轉的問題:有些銀行將債權賣斷給資產管理公司,而資產管理公司並非金融機構。債務人還是可以將這筆債務寫在債權人清冊中,但是最大債權銀行又要債務人自行找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這樣前置協商意義何在。要知道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最初也是在銀行,也是金融債務;如果銀行把債權以左手換右手的方式賣給同金控或有持股關係的資產管理公司,難道不該列入前置協商嗎? 其實前置協商到目前為止引發的爭議處實在太多,但是銀行都忘記一個原則,再怎樣強力的催收也要債務人有支付的能力。今天有意願解決債務的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至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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