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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1╱經濟日報╱第15版╱金融廣場╱記者陳雅雯∕台北報導】 為使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運轉更順暢,金管會規定各銀行不能私下與債務人「個別協商」。不過,銀行局表示,如果是未達協商門檻的債務人,可自行與銀行個別協商。  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初,並未禁止個別協商。假使債務人有十家債權銀行,經個別協商後,其中有三家同意給予更低的還款利率,其他的七家則是照協商機制的利率方案實施,債務人就賺得此三家銀行的還款利差。  為了讓債務協商機制不脫軌演出,並使協商成功的機率更高。日前金管會已請各銀行總經理「畫押」,簽署同意書禁止個別協商的行為。只要銀行違反不得個別協商的規定,將遭到「信用卡發卡執照」停牌處分。  銀行主管指出,不少銀行對同意書的認知不同,造成處理上的方法不一致。部分銀行還把未達債務協商門檻的債務人,擋在協商大門外。  銀行局表示,債務協商機制的門檻,也就是債務未達30萬元,以及債權銀行未達兩家者,不能加入協商。金管會並未禁止銀行與不能加入協商機制的債務人個別協商,達到降息與分期攤還的目的。  日前就有一位欠款金額超過30萬元的債務人,因為債權銀行只有一家,經過與銀行個別協商達成降息還款。  銀行局因而強調,禁止個別協商是針對有資格進入協商門檻的債務人,並不包括資格外的債務人。目前有不少銀行決定重開個別協商大門,資格不符或不願意接受公會協商條件的個案,還是可以和個別銀行談好還款條件,解決部分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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